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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股权代理合法的基本前提
较高人民 ** 关于适用<中法>若干问题(3)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投资,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争议合同效力,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 ** 合同有效。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换句话说,股权持有可以得到法律支持,但基本前提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签署的股权持有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它可能无法实现客户的投资目的,并可能导致一系列 ** 。
中国法律根据股东出资证明和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确认股东资格。在股权持有结构中,企业往往以名义股东(即名义投资者)的身份登记备案,而隐藏股东(即实际投资者)的名称不显示在工商登记材料上。股东在股权持有协议中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不明确,甚至根本没有约定的,存在一系列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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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1 因名义股东被查封、冻结或执行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 ** 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分配和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当名义股东因各种原因被 财产所致时** 以其名义登记的股权(含代持股权)也被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名义股东因自身债务被 ** ,名下股权可能会被申请冻结查封甚至**。在此情形下,隐名股东将无法以代持协议要求债权人解封。即便双方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也并不能因此对抗 ** 以名义股东名义执行股权。
2 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的风险
名义股东因各种原因将代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在非法交易中不知道并已登记的权利持有人),隐性股东只能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代理协议主张相关权益。如果发生法律 ** 未经法律支持,隐名股东主张处置股权。
案例:济南中级人民 **济商终字第539号 韩旭东与于传伟、杨敏华委托合同 ** 案例。韩旭东通过《委托股份协议》将250万股委托给于传伟,于传伟将其实际出。此后,于传伟将其1000万股(含韩旭东委托的250万股)质押给。于是韩旭东向 ** ** 退还250万资金和赔偿利益损失。针对本案** 认为双方的股权持有关系有效。根据较高人民 ** 关于适用〈中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以其名义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实际投资者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认定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 ** 可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余传伟未经授权质押了韩旭东的股份,违反了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韩旭东有权终止与余传伟签订的委托股份协议。但余传伟根据韩旭东的委托,代表出资,即对该部分受托事项,于传伟已经按约履行完毕,无法解除。而韩旭东要求于传伟返还250万元出资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既无合同约定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因此对其该项诉讼请求,** 不支持。
3 股权代理协议中途解除的风险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再依较高人民 ** 适用《中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册、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 ** 不支持。
换句话说,一旦受托人终止股权持有协议,公司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将委托人变更为著名股东,或不同意委托人更换他人为注册股东,将导致委托人股权持有协议终止,但股权仍以受托人名义登记,委托人后期所有股东权益不受股权持有协议的限制。
4 法中实现障碍的权利
股权持有只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股东无效。因此,隐藏股东的实际股东权利只能通过名义股东来实现。例如,公司法中的股东选举董事、修改章程、股东知情权、股东诉讼权等实体权利只能由名义股东行使,一旦名义股东不合作或不合作,就会给隐藏股东的法律权益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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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持有关系中,名义股东也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因为他们可能成为实际投资者的替罪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隐名股东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名义股东未按时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行政处罚甚至补缴出资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支付出资的,全额支付外,还应当对按期全额支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时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较高人民 ** 适用《中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未支付的出资应当视为清算财产。股东未支付的出资,包括到期未支付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支付未支付期限的出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支付出资股东,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支付出资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 ** 依法支持。
较高人民 ** 关于适用《中法>若干问题(2)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 ** 支持。
2 隐名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法律责任
当委托人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且非货币性章程规定的价格时,受托人将依法承担补充出资的法律责任。其他股东非货币性财产出章程规定的价格的,受托人将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成立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破产不及时清算的风险
公司破产,股东未能按时成立清算组的,受托人应当对财产的贬损、损失、损失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较高人民 ** 适用《中法》>若干问题(2)第十八条规定: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财产贬值、损失、损失或损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人民 ** 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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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持有对企业的影响和法律风险
由于股权持有人名义和隐藏股东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股权持有人协议的缺失或不足造成的,是否只需要完全改进协议的内容就可以放松?不。对于企业,特别是拟上市阶段的企业来说,股权持有仍然是一个需要非常小心的雷区,它给整个企业带来了以下法律风险:
1 股权结构不清影响IPO
对监管机构IPO企业股权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股权明确,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无重大所有权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业务规则》股权明确。股权明确已成为 ** 现代持有的理论依据。
从这里可以看出,** 对IPO企业的要求之一是股权明确IPO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产生 ** 或善意的第三方介入,将(或转让)股份转让给显名股东,股权 ** 可能产生;另外,IPO企业历史复杂,股权持有,结合历史上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将导致股权关系过于复杂。** 要求企业在IPO清理股权代持关系。
2016年9月21日,益盛药业(证券代码00256)发布关于收到 **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止提前通知,原因是未披露前四名股东为556人,也未披露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告,四名股东持有股份和股份变更未披露,披露信息为虚假记录。益盛制药的行为违反了监管机构对明确股权的要求和《证券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2 注销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存在于外国投资者作为实际投资者的股权持有中。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为了避免这种行政审批,一些外国投资者委托中国自然人或法人持有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 ** ,根据相关审判实践,可以认可相关代理协议的有效性,但实际投资者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然后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3 税收风险
在股权持有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终止持有协议时,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将面临税收风险。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往往不承认实际投资者的一面,并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公允价值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